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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零用金管理细则 费用开支标准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 内部稽核制度
一、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二、零用金管理细则
(一)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二)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5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第3条第4款办理。 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 (五)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六)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
三、费用开支标准
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出本开支标准。 第二条 差旅费。 (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 2.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50%发给。 (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 (一)市内工作交通费。 1.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公司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又不能安排公司车辆者,凭乘坐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 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10元标准将公司修理费包干到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五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 1.员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点2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公司又无配给自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 2.符合条1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费。 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 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发给每月10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 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每夜8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8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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